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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人事人才管理
1、贯彻国家及北京市关于人事人才工作的政策法规,研究制定开发区人事人才规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2、负责开发区国家公务员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及北京市关于国家公务员的职位分类、职位设置、考核奖惩、教育培训、辞职辞退等政策规定制定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
3、负责人事争议仲裁及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的综合管理工作。
4、负责开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的综合管理和分配制度改革工作;负责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规范的组织实施工作。
5、负责落实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休、退休、退职政策的组织实施工作。
6、负责综合管理开发区人才开发和人才配置管理工作。负责拟订贯彻上级有关外埠人才向本区流动和吸引留学人员回国工作的政策措施;负责京外人才调入本区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落实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的组织管理和审核报批工作。
7、负责开发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建设规划和管理工作。负责开发区专业技术职称的综合管理工作,负责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组织工作,负责落实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政策、规定的组织实施工作。
8、负责开发区人事人才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实施工作。负责引进国外智力的综合管理和审核报批工作。
9、负责开发区“两院院士“、“有突出贡献的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优秀青年知识分子”的推荐评审及综合管理工作;负责 “北京市优秀人才培养专项经费资助项目”、“留学归国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项目”及“北京市留学人员创业奖“的推荐评审及综合管理工作。
10、负责开发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
11、负责开发区人才市场体系的建立和综合管理工作。领导开发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工作。
12、负责开发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综合管理工作,各企业分站的审核报批及日常考核、管理工作。
13、负责开发区政府的奖励表彰工作,审核以管委会名义奖励表彰的项目,组织协调各系统的奖励、表彰工作。
14、负责开发区人事统计和人事信息体系的建立和运行管理工作。
15、承办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劳动管理工作
1、贯彻执行北京市劳动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基本政策和总体改革方案。根据国家及北京市的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开发区的实际,负责研究制定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的总体规划、基本方针、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根据开发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开发区劳动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3、贯彻、执行国家和北京市制定的劳动法规保险政策,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对开发区内企业的劳动监察工作。
4、统筹规划城乡劳动力的开发利用和就业工作。负责社会劳动力管理及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的综合管理及开发安置计划拟订及组织实施工作。协调开发区劳动力的有序流动,负责开发区外地进京务工人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5、建设和发展劳动力市场,制定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划并监督其运行。指导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事业,管理区内就业服务企业,领导开发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的工作。
6、指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建立劳动关系,负责对劳动关系确立、劳动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7、负责依法处理开发区内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有关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8、综合管理开发区职业技能开发工作。规划、指导和实施劳动者就业前的职业技术培训、在职工人培训、转岗与失业人员的培训,负责职业技能鉴定和资格认定工作;
9、负责企业劳动备案及企业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的审批工作;
10、负责开发区企事业单位劳动管理干部的业务培训工作。
三、社会保障和工资福利工作
1、综合管理开发区社会保障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职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保险法律、法规、政策,并组织实施。领导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的工作。
2、负责开发区企事业单位的员工劳动能力鉴定、因工负伤、职业病鉴定的组织、管理工作。
4、对开发区内企业的工资总额进行宏观管理,指导企业制定薪酬福利制度,对企业工资水平实施指导和监控;
5、负责核定开发区新建内资企业工资标准和审批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参与开发区工资联审工作;
6、负责开发区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险统计和信息工作,负责开发区劳动力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工资指导线的统计分析及信息发布工作。
7、负责落实企业工作人员离休、退休政策的组织实施工作,退休、退职的审批工作。
8、承办管委会交办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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